2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实施消费者投诉首接负责制。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移交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该《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