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013年1月对外公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简称《指引》),并于2015年2月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近期,深交所联合指引的实施情形及市场发展变化,启动并完成了对《指引》的修订工作。
如今,国内影视行业发展快速,高额票房作品愈来愈多,上市公司与制片人、导演、演员在业务、股权等方面的协作方法陆续创新,明星证券化成为市场热点。从如今情形来看,公司的影视作品票房对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有较大的推进用处,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协作及成绩对赌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原《指引》有关条目已经对上述事项提出了信息披露请求。
然而,因为票房收入其实不同等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假如公司披露的宣告中未明确高额票房对公司营业收入的详细影响,则也许会形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另外,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协作常常会对公司的将来经营及财务报表产生必定影响。
考虑到上述情形,本次修订请求公司披露起源于高额票房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对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别进行了强调,请求公司提醒有关风险。同时,本次修订对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协作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请求,包含两边详细的协作方法、授权事项、排他性条目等。关于市场广泛关注的明星证券化事项,本次修订请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础、成绩许诺等情形外,还需对演职人员入股时的出资作价根据进行说明,与其他投资者的入股价钱进行比较,并说明演职人员是不是有详细的协作安排。
在《指引》修订过程当中,深交所保持以市场导向推进行业披露指引的修订工作。深交所向有关上市公司征询了看法,并对反应看法进行了逐条议论、修订、回答,充足考虑了上市公司商业机密保护和投资者信息需求之间的均衡。
有关人士表示,深交所将持续以创业板作为切入点,研究行业特色,总结监管经历,陆续提升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记者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