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齐雁冰)为标准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关业务所触及的信息披露举动,深交所昨日公布《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指引请求,有关上市公司应对“明星证券化”举动进行详细信息披露。
    此次修订,深交所特殊强调了披露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收入确认的方法办法。深交所称,因为票房收入其实不同等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假如公司披露的宣告中未明确高额票房对公司营业收入的详细影响,则也许会形成对投资者的误导。深交所请求公司披露起源于高额票房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对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别,请求公司提醒有关风险。指引还请求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类上市公司,应该详细披露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共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详细披露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包含制片人、导演、演员)的更改情形,和前述更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修订同时对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协作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请求,包含两边详细的协作方法、授权事项、排他性条目等。关于市场广泛关注的明星证券化事项,深交所请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础、成绩许诺等情形外,还需对演职人员入股时的出资作价根据进行说明,与其他投资者的入股价钱进行比较,并说明演职人员是不是有详细的协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