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浛洸镇的三名男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为妄想私利,私设生猪屠宰点,近一年时间非法屠宰、销售的金额达62万余元。如今,英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三人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各10000元。
据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李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允许的情形下,在英德市浛洸镇某村合伙私设生猪屠宰点,屡次向附近生猪养殖户购进生猪并屠宰后,将猪肉批发给该村委会周边肉商人贩卖,或由其三人将屠宰后的猪肉运至浛洸镇某村委会附近乡村出售。至英德市生猪屠宰管理办于2015年8月7日到该屠宰点执法检讨止,上述三名原告人共私宰生猪30360.9千克,经英德市价钱认定中心判定,价值人民币620681元。
法院以为,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违背国家规定,未经允许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其举动均已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办,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法院提示,在农村,请屠夫屠宰自家养的猪是平凡事,与犯罪八棍子撂不着。但是,在未获得有关手续的情形下,私设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却是犯罪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