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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65号

栏目:聚焦    来源:互联网    作者:宋元明清    发布时间:2017-06-05 16:55   阅读量:18800   

陈小银: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4年1月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期间,注册单位是武汉供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隐瞒受聘于其他单位的事实,后于2015年8月变更注册在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8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5号),你于2016年9月9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经调查研究,你仍然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4日

抄送:江苏、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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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