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相关规定,在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中,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费用。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油气项目除外)的勘查实施方案,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厅发〔2010〕29号)规定,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申请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