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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体新活力

栏目:资讯    来源:互联网    作者:子墨    发布时间:2016-08-22 11:09   阅读量:13431   

如今,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过程陆续加速,在国内农产品市场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请求陆续提升的同时,农村劳动力大批转移,资源环境束缚日趋加重,国表里市场竞争压力陆续加大,对我国以小农经营为主要特点的传统农业发展方法提出了严重挑战,出现了“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困难。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方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联合的新型农业经营系统。

有关领域的一系列搀扶政策也陆续出台,如2006年《农民专业协作社法》的实行,特别是2012年国务院《关于赞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看法》的出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布等,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有关数据显示,如今全国种粮大户超出68万户,生猪、肉鸡、奶牛规模养殖户数目占比均超出50%,相符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超出87万个,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协作社超出82万家,全国各类龙头企业约12万家,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辐射带动全国40%以上的农家和60%以上的生产基地。

然而,一些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发展提出了质疑,以为这类迅速发展是在政策刺激下的虚假繁华,存在部分为套取国家政策赞同而成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虽然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争辩非常激烈,然而遗憾的是,如今并没有全国性、代表性的微观调查数据来对这一问题进行答复。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正好补充了这一空白。不管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学研究而言,还是对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制定而言,此调查所提供的数据无疑都将是一笔难得的财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数据表示,为套取国家政策赞同而成立的新型经营主体确定是存在的,而且还有相当数目。如第一期调查所抽取的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的农民专业协作社中,已灭亡、不存在或本质上并未运营的协作社占到了17%左右。然而,那些真实存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转优越依然是主基调,在必定水平上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对比,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现出了十明显著的优势: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和社会资本水平,所以具有较为深厚的发展基础;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而且盈利情况优越,很少有损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具有很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总的来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实拥有较强的发展潜力,而且也体现出了显著的发展态势,体现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在农业供应侧构造性改革中饰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应持续实行、稳固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搀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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