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8日电 商务部网站2月28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公告称,自2018年3月6日起,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3月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中国双酚A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3月6日起,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3月6日起5年。(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