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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助企业“走出去”

栏目:财经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璠    发布时间:2018-03-04 15:11   阅读量:16613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大背景下,我国财税部门近期亮出一系列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新政策,借力税收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这是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27日举行的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帮助企业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多项公告,对多项国际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在发布会上说。

一份份面向企业的纳税服务公告背后,是我国财税等部门为企业“走出去”新出台的减负举措。

2017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为此税务总局还单独发布公告,明确相关配套征管制度,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从两个方面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在原来单一的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基础上增加综合抵免法,并赋予企业自行选择的权利;二是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国内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办法。这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能够有效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负。”刘宝柱说,这一举措使得企业的抵免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

据悉,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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