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整体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2016年12月25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帮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财税〔2016〕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以下: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超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展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一切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缴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详细按《销售服务、有形资产、不动产解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解释的范围掌控。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举动,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缴税人”的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缴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举动,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缴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罕见的包含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任公司的信任筹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本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拜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任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举动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产生变化。详细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当中,也许产生多种增值税应税举动。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依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入,应依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依据获得收益的性质,推断其是不是产生增值税应税举动,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缴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依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实用相同的增值税政策,一致依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加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关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色,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依据该货色的实用税率,依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