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郁琼源)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财务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色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30日对营改增有关政策作出进一步解读。
此前,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帮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进一步完善整体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
据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5日印发的告诉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将超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展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一切金融机构。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本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拜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任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告诉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举动,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缴税人”,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缴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举动,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缴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有关负责人指出,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举动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产生变化。详细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当中,也许产生多种增值税应税举动。
据了解,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已有明确规定。
另外,告诉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缴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依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实用相同的增值税政策,一致依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加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关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色,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依据该货色的实用税率,依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