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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推“痛经假”真是为女职工好吗?

栏目:综合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夏冰    发布时间:2016-08-19 07:13   阅读量:14020   

第三只眼

强迫实行“痛经假”,既也许恶化女性求职环境,也会见临实施层面的窘境,需郑重看待。

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如今,起码有江苏、上海、浙江等10余省份在当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中提出女职工在必定要求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

“痛经假”这一概念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公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得了重度痛经及月通过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恰当赋予1至2天的休假。尽管如此,这些年来有关的配套政策并未达到足以赞同其实用的水平,在这类情形下,强迫推出“痛经假”,略显仓皇,也许会激发一些问题。

客观地看,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仅产假、哺乳假就已经对女性的求职身份形成严重影响,另外跟随国家“二胎”政策的摊开,想必用工单位更加会对女性劳动者顾忌三分,在这类情形下,再强迫实行一个“痛经假”,是不是会进一步恶化女性求职者的求职环境?

“痛经假”于企业而言,一方面是正常薪水支出,另外一方面是工作岗位空白无劳动产出,企业用工本钱上升,尽管企业有承当社会义务的一面,但将每年二十几天痛经捏形成的亏损彻底交由企业承当仍显过重。如此,企业对女性求职者“顾忌三分”实属自然。

另外,对“痛经假”议论的落脚点应当集中在“痛经”而非“女性”上,将“痛经假”付与女性,可是是痛经这平生理现象仅体目前女性身上罢了。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益。而痛经,可伴随恶心、呕吐、腹泻、头晕、乏力等症状,仍旧属于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权益保护范围,按照《劳动法》照样能够取得保护,单独列出,画蛇添足。

并且,缘由是痛经并没有明确权衡标准,若是一些女性职工“无经也休”、“不痛也休”,便也许组成对权利的滥用,不只会给企业带来额外亏损,也有违“痛经假”实施初志。

依据网上调查,有近四成的网友以为实施“痛经假”是对女性职场人士的轻视,“痛经假”无需单列,实在没办法忍耐能够按病假处置。这也许是如今配套政策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形下,比“痛经假”更务实的女性权益保护道路。

□韩骁(状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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