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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村委会、居委会具有法人资格

栏目:金融    来源:互联网    作者:安靖    发布时间:2016-12-20 17:13   阅读量:5481   

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明确村委会、居委会获得法人资格,此外还增加特别法人类别。

继草案二审稿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后,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指出:“现在村民委员会有一些独立经费,要承担法律也要开展民事活动。做法人的含义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但不是每天每时每刻都在从事民事活动。”

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一节“特别法人”。其中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机关法人在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均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分析指出,国家机关,确实和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有特别之处,因为它的成立、解散、运营,和民法的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完全不一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以前民法通则包括目前很多法律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所以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不利于保护集体经济,当它做原告告别人,是不是有主体资格,大家看法不一。另外一方面,是不是可以当被告,原被告以前地位不清楚,就是因为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主体。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认为,特别法人的类别可以弥补草案将法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的空白。“现在立法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按照这种分类有些法人纳入不进去,认识到这些法人的存在,就是很大的进步。”

草案二审稿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属于非法人组织,应当尽量列举。草案三审稿对此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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