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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资金结算账户须在本地银行开设

栏目:产业    来源:东方网    作者:沐瑶    发布时间:2017-07-06 14:38   阅读量:8817   

新华社深圳7月5日电(记者陈宇轩)记者4日从深圳市金融办了解到,深圳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设置具体门槛,要求相关机构的资金结算账户须在本地银行开设,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净化市场。

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个管理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相关机构要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及以上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在公司内部,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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