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企业所得税法》之构想
1.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调低至20%。一个良好的法律首先应该适合中国国情,同时,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考虑其可行性,这样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度会比较高。若立法部门对社会各界关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呼吁视而不见,久而久之,便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税率确定是一个精细化的论证和推理过程。首先,需要大量的依据提供支撑。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民意公示机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汇总并分析数据,平衡征纳双方意见。最后,应当有税率施行的效果预测报告和制度试错的调试机制。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目前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降低至20%,一旦落实,降税的效果将立竿见影,2017年可实现的减税效果约为6100亿元,约占GDP的0.76%。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至20%,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税率的高低与企业回报和企业利润挂钩。减税部分如果能够转化为劳动者收入或者企业投资,这将发挥比较可观的逆周期调控作用。虽然有很多措施能够直接提升企业回报,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试图通过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中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从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但相比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该项计划缺乏更直观、更明显的政策效果。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直观的降税政策更容易提升民众对政策的满意度。此外,在立法层面上落实国家简政减税政策,也为纳税人提供一种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心理期待。纳税人有理由相信减税降费不是暂时采取的激励措施,而是一个着眼于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考虑。这种心理疏导机制能够消化企业界的悲观或对立情绪,增强民众对未来企业经营状况和利润率的信心,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民众与政府的互信互谅、合作共赢,也有助于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行。
第三,降税时需要考虑政府财政的压力。国家自身并不能创造物质财富,需要依靠纳税人纳税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履行国家职责。如果将税率定得太低,显然会大幅削减国家财政收入,从而影响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等一系列社会建设。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0%,虽然会缩减约6100亿元的财政收入,但考虑到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减税可能带动的经济增长,5%的降税幅度仍在国家的承受范围之内。如果将企业所得税降税政策与其他相关的财税体制改革配套进行,既有“减法”又有“加法”,则对中国财政收入的冲击将更小。
2.一揽子财税改革配套措施及其法治化
(1)完善、落实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自2012年“营改增”在上海试点以来,改革成效显著。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进,2016年为企业减负5700亿元。这体现了“营改增”最大的特点,即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调整应当与“营改增”同步进行,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今后在推行“营改增”政策时,应当考虑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例如将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以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2)适当扩大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为了应对简政减税带来的政府财政收入流失问题,有必要适当扩大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以“开源”的方式保障政府职能的实现。
(3)同步减少财政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减少浪费
与“开源”对应的,便是“节流”问题,税率的降低应当与减少财政支出同步进行。一方面,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修正不可持续的支出政策,调整无效和低效支出,腾退重复和错位支出;另一方面,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提供,使财政支出保持在合理水平,将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4)完善财政转移支付
由于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框架涉及财政系统中的各级财政部门支出状况,如果不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就不能实现纵向财力框架的优化。对于许多相对困难的基层财政而言,根本不具备调整和优化横向财政支出框架的财力基础。鉴于此,中国应该在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公共职责与公共权限的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和财力均等化原则,适当调整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
财税是链接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的关键环节。此前,中国倾向于通过行政指令推进改革,但这种方式的不协调性、不可持续性愈发明显,下一阶段的改革亟需由行政主导向法治主导转型。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税费负担越来越重与政府取得收入的权力缺乏法律约束有直接联系。为了使减税降费具有稳定性与长效性,应当尽快落实财税法定原则,强调一揽子财税改革的法治化,将政府收入与支出的阀门控制在人大手中,做到透明公开。
(作者分别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