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29日,央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央行指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着力满足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
(2)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
(3)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
(4)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5)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央行还指出,2019年5月7日至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公告,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期间,共收到18个机构和个人提出的有效意见40条,已采纳33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
(2)取消登记协议上传;
(3)调整登记期限;
(4)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