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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发票不动产登记收费范围明确

栏目:财经    来源:互联网    作者:谷小金    发布时间:2016-07-28 15:28   阅读量:19149   

7月28讯:不动产发票不动产登记收费范围明确

本报讯(记者 任笑元)财务部官网消息,财务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告诉》,对不动产登记收费范围加以明确。

告诉指出,领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解决以下不动产权利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贰言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包含:(一)房屋等建筑物、修建物一切权及其建设用地应用权、宅基地应用权或海域应用权;(二)无建筑物、修建物的建设用地应用权或宅基地应用权;(三)丛林、林木一切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应用权;(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地役权;(六)典质权。

告诉同时对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要求加以明确。其中罗列八种情形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包含:请求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蕴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实的;因行政区划调整致使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商标或房屋名称变更而请求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别工商户)请求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免得收的其他情形,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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