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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光电: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栏目:金融    来源:互联网    作者:苏婉蓉    发布时间:2017-04-14 19:11   阅读量:10476   

证券代码: 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光电 公告编号:2017-027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形 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项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00 点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3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建根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287,473,405 股,出席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所持股份 159,484,6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478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 所持股份 2,847,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9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 代理人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2,804,05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40%。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持有的红相科技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9,482,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84%;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801,5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80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金盾股份等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9,482,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84%;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801,5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80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出售公司所持红相科技股权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9,482,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84%;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801,5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80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何丽青、张约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 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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