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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额度管理放宽审批制转为备案+审批制

栏目:聚焦    来源:互联网    作者:宋元明清    发布时间:2016-09-06 11:45   阅读量:10923   

继今年2月对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进行改革后,我国对人民币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有关管理制度也进行了明确和标准,其中对RQFII的额度管缘由过去的审批制放宽为立案制、审批制相联合。

日前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下称《告诉》)指出,RQFII在获得证监会资格允许后,可通过立案的方式,获得不超出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必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出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请求,应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

这与半年前正式实行的QFII额度管理原则相一致。与此同时,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依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求获得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立案管理。

能够说,由过去的行政审批,放权至如今的立案制与审批制相联合,关于我国资本市场引入长久投资者、构建人民币回流机制进而增进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告诉》明确,基础额度的计算标准有两种方式,关于RQFII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得的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关于RQFII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得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进出、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RQFII投资额度自立案或同意之日起1年未能有用应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所有或部分未应用的投资额度。

《告诉》同时对境内托管人进行明确,指出经证监会允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RQFII应该拜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解决本告诉所请求的有关手续。同一RQFII可拜托不超出三家托管人。拜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唯逐个家托管人的默许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一致解决投资额度立案和审批请求、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截至今年8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累计审批的RQFII额度达5103.38亿元人民币,触及机构170家。(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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