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网吧里“捡”部手机,算盗窃吗?
法官解释,根据案发空间、手机具体位置等,可推定李某“误认为”不合情理,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报讯 (记者 张旭 通讯员 周玉玲)在网吧上网,看到桌上有一部手机,他“误认为”是别人落下,于是趁人不备将手机“捡”走。能算盗窃吗?答案是肯定的。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解释的。
去年9月5日21时许,李某来到某网吧,见张某和王某在相邻座位上网,二人中间桌上放有一部手机。1小时后,李某见王某下机离去,“误以为”他将手机落下,趁人不备将手机“捡”走。该手机实为张某所有,经鉴定价值为2250元。案发后,李某被诉至法院。李某的所作所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误认为手机是遗忘物,现无法否认李某主观上的认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李某的行为应以侵占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误认为手机是遗忘物,仅是其主观上的一种辩解,这种辩解不具备常识常情常理性,可以推定李某系明知为他人财物而非法据为己有,盗窃罪成立。
法院结合实际案情,支持了第二种意见。
法官解释,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认定犯罪的一项重要原则,必须坚持,否则就会犯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李某的行为,用一个专业术语来形容,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的一种。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上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种构成要件的事实,它有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欲犯轻罪而客观犯了重罪;二是主观欲犯重罪而客观犯了轻罪。
具体到李某的案件中,李某看似符合行为人主观欲犯轻罪而客观犯了重罪的情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以侵占罪论处。
但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欲犯轻罪是一种确证,排除其他可能。
行为人的“主观欲”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虽然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暂时无法将其客观再现,但是我们仍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客观事实推定就是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认定犯罪事实的规则,即根据社会一般常识和经验法则由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未知事实。
本案发生在网吧这样的封闭空间,即便手机系王某所有并被王某遗忘在网吧,该手机应转由网吧占有,而非无人占有的遗忘物,这是常理,故李某的“主观误认为”不合情理。
况且王某离去后,手机旁边还坐有张某,李某根本无法排除手机系张某所有的可能,故李某的“误认为”达不到欲犯轻罪的确证。
综上,法官认为,根据本案的案发空间、案发时手机的具体位置等事实,可以推定李某的“误认为”不合情理,仅是其为减轻罪责的一种辩解,应以盗窃罪论处。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