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郁琼源)记者26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自2018年1月1日起,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同时,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