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任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2日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3月22日起,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北京购房,须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北京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北京市规定“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连续5年(含)以上缴纳个税”,当时的规定并未明确要求“按月连续缴纳”。
新规要求,“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北京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北京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称,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