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讯:三部门:自9月1日起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记者申铖、韩洁)记者10日从财务部了解到,为积极推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财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告诉称,自2016年9月1日起扩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依据此次公布的《关于扩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告诉》,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将扩展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实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和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别监管区域。
据介绍,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色,依据企业请求,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