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省政府印发《芦山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要求在加强防灾避灾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大力推进灾区安居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自力更生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力争2015年底前,城镇受灾居民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目标。
非本地户籍居民也可享受补助
根据方案,芦山灾区住房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居民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灾区受灾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也可享受上述补助。
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或长期租住公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居民家庭。对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3.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最低2.8万元、最高4.4万元,重点照顾低收入家庭,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家庭和“三孤”人员不单独重建住房和给予资金补助。“三无”家庭可由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免收租金;“三孤”人员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5万元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在建房税费减免补助上,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按政策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和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补助。在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上,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采取安居住房、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等整体开发模式建设
方案强调,城镇住房重建注重安全、省地、节能环保,注重建设质量和完善配套,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确保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重建住房按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同步规划建设防灾避灾场地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镇住房重建可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结合实施,采取安居住房、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商业设施及配套设施整体开发模式进行建设。
其中,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居民出售(租),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每户受灾居民限购买或租赁一套;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并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并轨后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供应对象经济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最高租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同地段市场租金的80%,对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原廉租住房租金水平实行低租金标准,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
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
低收入(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根据当地住房保障准入相关标准认定。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