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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新举措

栏目:财经    来源:东方财富    作者:肖鸥    发布时间:2022-07-27 12:56   阅读量:16963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委会出台《关于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从支持企业发展,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粤澳协同创新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旨在进一步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推动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提出,对上市集成电路企业,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方面公认的龙头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业化新小巨人企业,合作区新设立的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和1000万元,按照4:6的比例分两期拨付。

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措施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大力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构建以芯片设计,测试,检验为特色的微电子产业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根据《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持企业发展

第一条支持企业落户。

实收资本报酬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其设立或迁入后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实缴出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前合作区内原有企业,本办法实施后新增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实缴出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项目奖励

对上市集成电路企业,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方面公认的龙头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业化新小巨人企业,合作区新设立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4:6的比例分两期拨付。

本办法实施前,合作区内原有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或地区总部企业条件的,参照本款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二条支持企业办公用房。

房租补贴

对在合作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的100%,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购买补贴

对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合作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并按照4:6的比例分两期拨付。

第三条支持R&D创新企业

R&D补贴

对在合作区开展实地R&D的企业,按其自有R&D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年度补贴。

多项目晶圆和第一轮工程片补贴

1.对开展多项目晶圆流片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流片成本的7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2.对在工程产品批量生产前采取整体掩膜首次轮换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轮换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14nm以下工艺,每年补贴最高2500万元,工艺在28nm以下的,每年补贴最高1500万元,其他工艺每年补贴最高800万元

购买,再利用和R&D补贴

1.对购买知识产权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年度资助。

对采购合作区内企业研发的知识产权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进行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每年补贴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2.对在集成电路再利用公共服务平台IP上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年度补贴。

3.对从事知识产权R&D的企业,按其知识产权R&D费用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年度补贴。

EDA工具购买,租赁和R&D补贴

1.对购买EDA工具和软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年度补贴。

对购买合作区内企业开发的EDA工具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每年补贴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2.对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EDA工具和软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3.对从事EDA工具和软件研发的企业,按其自身EDA研发费用的50%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年度补贴。

支持测试验证

1.对合作区内集成电路晶圆或芯片产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开展检验,测试和验证服务的单位,按上年度为澳门,合作区,珠海地区企业或机构提供检验,测试和验证服务实际收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年度补贴。

2.对在合作区内开展检验检测相关设备和耗材R&D的企业,经认定,按其自身R&D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奖励

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数据库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20亿元奖励

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数据库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首次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

对获得上述奖励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较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额外给予差额奖励。

鼓励企业将上述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核心管理人员,R&D人员等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数据库的集成电路设计和EDA工具R&D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20%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的2%给予奖励,对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鼓励企业将上述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核心管理人员,R&D人员等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

行业奖项

对获得CCID研究院中国芯奖,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与技术称号,中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章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五条支持人才引进

与集成电路企业或科研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作区现场工作的R&D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按其年薪收入总额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薪30—5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2.年薪5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享受此项奖励的人数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条支持人才培养。

对合作区内被认定为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100万元补贴经培训基地培训后受聘于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或科研机构的R&D人员,按3万元/人的标准,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利用合作区认定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员工培训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年度补贴

对接受国内外高校集成电路专业学生实习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5000元/人/月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支撑平台建设

第七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或机构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工具,IP共享,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失效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持,按照平台仪器设备实际投入成本的30%,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对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或省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支持园区运营平台建设。

支持合作区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建设,集聚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

支持创建0元创业空间

支持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0元创业空间建设,对入驻企业,团队,创业者提供免租金服务。

对已备案的0元创业空间,按照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的100%,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

经营报酬

工业园区增量指标每达到以下条件,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00万元,同一园区运营机构最高奖励1000万元:

1.在园区工作的新注册或新搬集成电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亿元,

2.园区新进员工不少于350人,其中年薪80万元以上的R&D人员不少于200人,R&D人员不少于20人。

第九条支持建立行业交流平台。

鼓励合作区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专业组织和各类创新主体在合作区举办或永久落地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技术研讨会,展览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单次活动最高6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在合作区内设立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在合作区内举办产业活动,参会单位不少于15家,参会人数不少于30人的,按照每场2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支持粤澳协同创新。

第十条支持澳门人才

申请本办法人才奖的人员为澳门居民或具有澳门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既定奖励标准的1.5倍执行。

第十一条与澳门协调发展

合作区内企业相关的澳门公司聘用的全职R&D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人才奖励,澳门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科技补助的,按补助金额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00万元的配套补助。

第十二条与珠海协调发展。

支持集成电路领域的重大项目,在合作区设立总部或R&D中心,在珠海建设制造,封装和测试基地具体扶持措施由合作区管委会与珠海市政府协商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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