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1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税务局和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大江苏失业保险稳岗支持力度。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我省此前曾将失业保险基金的费率从3%阶段性降至1%。此次稳岗返还不仅针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承诺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也进行保费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企业参保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平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通知明确,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条件。对基金支付能力具备30个月以上的结余较多地区裁员率可按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组织等协商制定的稳岗措施,同时满足去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黄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