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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在市场上已经广泛使用最新定义包含四方面

栏目:财经    来源:东方网    作者:白鸽    发布时间:2019-04-08 13:15   阅读量:17076   

据《劳动报》报道,劳动报记者调查发现,“灵活用工”在市场上已经广泛使用,但是在我国法律上没有下过定义,也没有明确解释过“灵活用工”。那么它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

有部分平台、专家曾撰文把灵活用工分为兼职、实习、短期及项目型用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人力资源外包、平台用工等类型。

但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魏浩征认为,这样的定义存在诸多问题。该定义中既有法定概念(劳务派遣、非全日制),也有非法定概念(以兼职为例,可能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还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有很细的概念(如非全日制),也有很粗、很笼统的概念;甚至还有相互混杂的概念,如兼职与短期及项目型用工,又如平台用工与非全日制、实习。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曾把灵活就业人员区分为以下三部分: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这种分类,主要是从劳动者就业的角度出发。按照这个定义,可以推定出,灵活用工是相对于正规用工(全日制劳动关系)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即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其它所有用工形式都是灵活用工。

事实上,这种“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式”的定义,在记者采访中确实获得了不少业内人士的肯定。但他们同时也提出了担忧:这样的定义方式概念未免太大,而过大的定义,对于有关部门制定后续政策或许会造成阻碍。

而在上海外服集团发布的《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中提出,基于对“灵活”一词的不同理解,灵活用工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及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魏浩征认为,这份报告对“灵活用工”的界定相对严谨了很多。简单归纳,灵活用工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及非全日制。

然而遗憾的是,报告中提到的三种“灵活用工”,还都是比较传统的模式,至少在中国市场上存在三十年以上了。而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下形成的各种“平台型用工”,正作为新的灵活用工业态迅猛发展。

而上海市总工会在为灵活就业群体定制的基本保障时,则将以物流快递员、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网约送餐员、货运驾驶员等为典型代表的平台型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其中。

由此,劳动报记者结合多方释义,且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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