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和税务总局副局长刘丽坚介绍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并答记者问。
针对记者提到“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时,程丽华回应,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程丽华指出,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细化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新《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原来的条例是五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新《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