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如下控股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为:
于上述期间,本公司的寿险业务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备注:
1、本公司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寿险业务,本公司寿险业务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指这三家子公司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合计数。
2、按投保人为个人或团体,本公司将寿险业务类型分类为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于上述期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提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