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快速推进,成效明显,但实践中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也存在诸如合作项目决策不够严谨、实施不够规范;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规范引导,避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泛化,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
在合作项目实施方面,意见稿提出,规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规定政府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将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向社会公示。同时,规范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应当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并明确规定了合作项目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8月2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