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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异地补植恢复”司法处置模式还“熊猫老家”一片青山

栏目:滚动    来源:互联网    作者:白鸽    发布时间:2015-03-21 20:59   阅读量:9607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李春蓉 实习记者向浴峰)近年来,针对乱砍滥伐、非法捕杀野生动植物等破坏森林和资源犯罪案件突出的现象,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新举措、新形式,逐渐走出一条修复性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道路,为守护宝兴“生态天堂”筑牢了法治屏障。2014年,该院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专项审判先进集体”。

日前,宝兴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在对被告人判处刑事处罚时,同时判处其补种补栽被毁坏林木恢复生态,既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使被破坏植被得到尽快修复,还能促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达到了“一案三赢”的社会效果。

2001年8月,被告人石某注册成立个人独资大理石矿企业,任法定代表人。此后至2013年期间,石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夹金山林业局国有林地内进行大理石采矿生产,并擅自在陇东镇集体林地毗邻的山脊上修建矿山公路、建开采平台、临时工棚和弃渣场,非法占用作业区内的部分林地,改变其用途。经鉴定,先后占用林地面积182.27亩。2014年7月,经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石某恢复被毁坏的植被或赔偿补种补栽树木所需费用。

在此案件审理中,宝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达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在附带的民事诉讼赔偿上,该院不以传统民事赔偿“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灵活采取恢复性司法方式—即判决“异地补植恢复”的模式。综合石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补种补栽费用,且愿意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20000元,并由被告人石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补栽补种地点、标准和要求,完成对182.27亩林地的补种补栽。

据了解,目前,被告人石某已主动交纳了相关费用20万元。补栽补种也已经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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