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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光:《石仓契约》第三辑校读札记

栏目:企业    来源:互联网    作者:肖鸥    发布时间:2017-06-04 10:53   阅读量:8149   

原标题:杨继光:《石仓契约》第三辑校读札记

“契约文书也称契约,是人们在具体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及关系中形成的用以证明某种关系的原始文字协议或文字认定。”“契约文书所载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个案事实,同时也直接反映了历代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可以补充正史、典章、史志和其他文献的缺漏,因此具有史学、法学、经济学、文献学、社会学、民俗学、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价值。”石仓契约指的是近年来浙江省南部松阳县石仓地区发现的 8000 余件土地契约、税票和数百种文书,时间范围主要为清代雍正元年(1723 年)至新中国成立(1949 年)前,也有少数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石仓契约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买卖 租赁、典当、借贷、雇佣、税粮完纳、分家析产,等等。石仓契约自面世以来,便引起了学界极大的关注和研究。目前石仓契约的研究领域涉及法学、农学、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民俗学,等等。因为契约文书具有同时性、真实性、口语性、地域性等特点,所以石仓契约语料价值极高,具有很大的语言研究价值。目前学界对石仓契约的语言文字研究已取得较多成果,然远未穷尽。《石仓契约》第三辑中俗别字、疑难词、方言俗语词甚多,许多为大型语文辞书失载或义项收释不全,前修时贤也尚未涉及。本文拟运用归纳演绎 审辨字形、参证方言、审察文例、参考异文等方法,对其中较为重要的俗别字、疑难词、方俗词进行考释,以期为文献释读扫清障碍,为辞书编纂做出贡献。同时该研究成果也有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清代以来石仓地区的农业史、经济史和社会史。兹按词条音序论列如下。

一、便用

《民国二年五月六日阙永聪立当荒坪字》:“今因无钱便用,自情愿将自父手遗下清业荒坪一处,……出当与阙执杉入受承当为业。”(3/73)《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阙丽清立换田字》:“其田自换之后,任从张边前去收理开垦便用。”(6/228) 《洪宪元年三月十三日阙开旺立卖山场字》:“今因无钱便用,自情愿将祖父遗下自己阄内民山(一)处,……立字出卖与黄桂福亲边入受承当买为业。”(7/281)

案:“便用”义同“使用”应用”,各大语文辞书皆失收。本丛书相同语境中又经常使用其同义词“使用”应用”行用”等。如《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林盛安立卖山场字》:“今因无钱使用,自情(愿将)父手退下茶山一块,……出卖与林、阙两姓玉财会内仝等承受买为业。”(2/13)《 民国三十四年三月三日张继宝立找断截田契》:“今因无钱应用,自置粮田一处,……阙益和入手承买管业。”(5/194)《 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张元发立退灰寮字》:“其灰寮自退之后,契明价足,任凭受主起耕收租,烧灰行用。”(6/367)盖因辞书未收,造成整理者不明词义,因而出现误校、误录。如《道光二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黄廷荣立退基地字》:“今因无钱便[使]用,今将自己名下基地,……出退与包[胞]弟黄廷鹤、侄耀东二人入手管业。”(7/212)原契“便用”不误,不烦改字。 《光绪三十年二月二十四日阙来求等立卖房屋字》:“连瓦角地基板壁,一应在内,连门路使用收入。”(3/285)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叶连青立当灰寮基地字》:“自当之后,任从兄边前去使用。”(8/201)上揭二例原契明作“便用" ,释文径录为“使用 ",且未出校,有失严谨。《宣统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赖升科立出拚杉木字》:“今因无钱更用,自情愿将栽种有苗一处,……问到曹东养亲边入受承拚。”(3/338)原契作“更用” ,释文校改作“应用”。今谓“应用”固然符合文义,但不符合字形讹误规律。“更用”当校作“便用”,符合文字讹误规律。一则“更”便”二字形近,形讹可能性较大;二则石仓契约中“便用”用例甚夥。

二、采的 彩的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叶火才立退茶山契》:“其山未退之先,并无文墨重点交加,自退之后,任凭兄边划彩的永远管业。”(3/179) 《道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张石明立卖茶子山字》:“其茶子山任凭阙边收利,采的管业,卖人不得异言俱[阻]执。”(4/30)

案:“彩的”“采的”不见语文辞书收录,实为“采摘”之俗讹。理由有二。其一,据储小旵考证,石仓契约中“的”通“待,又通 “代”,又通“嫡”,又通“ 滴” 。而“摘”与“嫡”“滴 ”形近,书手或偶以“滴”代“摘”,而“滴”又写作“的”。石仓契约中正好有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例子。《咸丰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张云松立卖茶山竹木字》:“其茶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整采滴[摘]管业。”(4/50)其二,石仓契约同类语境中多用“采摘”。如《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赖发荣立卖茶头山骨契》:“其茶头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整采摘,卖人不得异言阻执。”(4/36)《 道光二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赖敦珠》:“其茶头竹山自卖之后,任凭管业采摘。”(4/37)《光绪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李门王氏立退茶木山场契》:“其山并无上手文墨重叠加交,既退与[以]后,任凭叔边买主修划彩[采]摘,执契管业,卖人不得异言争执。”(4/69)《宣统三年八月三日赖永贵等立便换茶子山场字》:“其山各管各□□采摘管业。”(5/339)《民国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李关林立讨批山场字》:“其山包罗[苞萝]桐子食茶棕竹归与种主收成采摘。”(5/349)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阙吉勋立卖茶山契》:“其茶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开划采摘,卖人无得异言阻执。”(6/59)以上多处作“采摘管业”“管业采摘”,语境与所要讨论的例子完全一致。其字面演变轨迹为:采(彩)摘→采(彩)滴→采(彩)的。

三、承等

《嘉庆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阙学贤立退房屋字》:“正栋横屋,俱一在内,自愿退与弟学信入手承等。”(5/27)《 道光三年十一月四日阙德富立退山契》:“其山界并及松杉竹木,一应在内,立出退契与本家兄云松入手承等为业。”(5/50) 《道光四年十一月九日谢怀荣立退茶头山字》:“今俱四至分明,今来托中出退与阙正兴入手承等为业。”(5/50)

案:“承等”不见收录于语文辞书。据石仓契约语音相混情况及词义知识,知正体当做“承顶”。《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阙承麟立退田字》:“(其田)计额一亩五分正,托中立字,出退与本家堂叔振芳仝侄乃良等入受承顶为业。” (1/332)正作 “承顶”。“顶 ”为端母迥韵上声开口四等,“等”为端母等韵上声开口一等,声母、声调俱同,韵可旁转,石仓方言或音同。石仓契约中“等”常讹作“顶”,如《光绪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王马才立承批山场字》:“今俱四至分明,四至界内,以托中立字,王马才入手承来耕种杂粮顶[等]项,二八均分。”(1/183) 《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阙秀求立当山骨并茶头松杉杂木契》:“当中凭中,自己股内当过山骨茶头顶[等]项。”(1/335)《道光三十年十月六日孙龙书立讨租山场札》:“(山场)讨来耕种包箩豆子顶[等]物。”(3/274)《道光六年九月十六日卢接琳立讨山札》:“两相情愿,并无逼抑顶[等]情,恐口无凭,立讨山札为据。”(5/295)而上揭例中则是“顶”音讹作“等”,异曲同工。 “承顶”“接受转让”义,《汉语大词典》仅举一个书证,清黄世仲(1872-1913)《 廿载繁华梦》第十四回:“实在说,把个库书让过贤弟做去,也不用贤弟拿银子来承顶。” 此义置于上揭石仓契约例怡然理顺,释文失校。

四、当官

《嘉庆十年四月二十九日阙学贤立卖田契》:“自卖之后为始,任凭买主前去当官推收过户,完粮□□,起耕改佃,收租管业。”(4/12)

案:原契及释文皆作“前去当官”,与契约内容扞格难通,当有误字。今谓据此契语境及石仓契约用字通例,当作“前去当管”,释文失校。“当管”义为“掌管,执掌”,《旧唐书·陆贽传》:“怀光当管师徒,足以独制凶寇,逗留未进,抑有他由。” 本册还有其他“当管”讹作“当官”的例子,如《嘉庆十八年二月初九日赖春泰立卖田契》:“自卖之后为始,任凭买主前去当官[管]推收,过户完粮投税,起耕改佃,收租管业。”(4/18)释文正校作“当管”,甚是。需顺带提及的是,以上二契标点不当,应在“前去当官[管]”后断开,即应作:“任凭买主前去当官[管],推收过户,完粮投税,起耕改佃,收租管业。”与此相关,又有“管业”讹作“官业 ,如《道光十年五月二日黄增泉立当田字》:“其租谷不纳,任併[凭]钱主退收过户,完粮官[管]业。”(7/24)释文校作 管业”,甚是。官 管音形皆近,因而误书。

五、分拞 分阄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四日叶氏顺立分迫田字》:“立分迫父手置有业产,黄元美业产作众日后二子,今分坵有四方坵,计租一担,计额五分正,黄文高名下收租管业 。……立分迫字人母叶氏顺。”(8/257)

案“分坵”不辞,原契实作“分拞”,释文误录。 《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拞,同‘抵’。 《龙龛手鉴·手部》:‘拞’,‘抵’的俗字。”“分抵”亦不辞,未见语文辞书收录。同形异字是俗字任意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同一形体既可充当甲的俗体,又可充当乙的俗体” 。据此,笔者以为此处“拞”当别为一字。据上下文义、俗字学知识及石仓契约用词通例,可推知其为“阄”之俗写。抓阄用手,故俗字从手旁表义;丘、阄读音相近(韵母、声调全同,唯声母发音部位相同而发音方法有送气、不送气之别),故以“丘”为声旁。“分阄”在石仓契约中用例较夥,如《道光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阙永焕立卖田契》:“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父手遗下分阄内民山一处,……出卖与本家阙天民叔边入手承买为业。”(1/108)《 道光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赖敦华立卖竹头杉木茶头山契》:“今因无钱应用,自愿情将父手兄弟分阄遗下自己阄内情楚物业,土名坐落云邑九茶内管茶铺,……出卖与本族侄碧旺入手承买为业。”(4/33)“ 分阄”即“抓阄(分配家产)” 。 此二词形语文辞书皆失收。

六、分拍 分伯 分迫

《乾隆四十一年二月九日王富高立卖山契》:“今因口食不给,愿将父手分拍遗下民山一处,……出卖与阙宅润琳仝年伯为业。”(1/20) 《诉讼抄底(一)》:“上诉人提起分家必有关书分字,迄今包同利与

阙乃亦可不多盗拚串诈,家贫已极,毫无产业,那来分拍关书之理提出?。”(5/277)《诉讼抄底(二)》:“该退契并非父立兄弟分产之关书,是被上诉人代还父欠之债。”(5/278)《阙兰旺续诉状》:“缘续诉人土坐牛角窝、槽碓窝等处荒山,虽系父遗与被告人共有,当时经亲族分拍,口头三面订定,援据上代旧例,各开各管,且经父手主约,交民管业,迄今无异。”(5/280)《 同治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张聪文立卖砂坑扎契》:“立卖砂坑扎契人张聪文,父手分拍自己阄内坑扎,坐落……。”(6/266)《光绪十二年二月五日张福文立分山骨石盘字》:“安着民田山骨一处,原因前款界至不清,两家混争至今,请托公人邻友房亲前来分拍,品搭均分。”(6/285)

案:排比以上诸例,尤其是同一系列的《诉讼抄底》(一)、(二)及《阙兰旺续诉状》,“分拍”之义显系“分析家产”,语文辞书失收该词。“分”自可表分析家产义,“拍”盖取其作决定义,如今之俗语“拍板”。盖因语文辞书失收,造成整理者不明词义,本丛书多处失校。《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四日叶氏顺立分迫田字》:“立分迫父手置有业产,黄元美业产作众日后二子,今分坵有四方坵,计租一担,计额五分正。……立分迫字人母叶氏顺。”(8/257)“分迫”未被语文辞书收录,且《石仓契约》中仅此一见,疑有误字。结合上下文义及石仓契约用词情况,当为“分拍”之形讹,释文失校。又有因方音讹作“分伯”的 。《民国八年七月十四日张元信立议约分拍字》:“立仪[议]约分伯[拍]字人张元信,今因……,故立仪[议]约分伯[拍]字永远为照。”(6/335)释文校录甚确。《立议的分伯字》:“立议的分伯字人李佑源公匹配赖氏育生二子,长新养次新未,……物件它用天阄,一阄为定,……俱各执一纸,□并同无反悔,……外手屋一间正,新养管业,……水碓正栋屋一间正,新未合用……”(7/361)原契因年代久远,蠹蚀严重,脱落了许多文字,但从内容仍能看出是分产文书,故正字当作“分拍”,释文失校。顺及:据张元信分拍字,知此契标题中所谓“议的 ”当作“议约”,的、约二字草书形近,释文并失校。拍、迫、伯三字音形皆近,书手误书,释文失校。

七、还路

《民国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叶起洋立卖茶山契》:“小土名枫树窝,安着茶山一处,其山上至还路,下至田,左至大峎分水买主茶山,右至合水买主茶山。”(3/223)

案:原契及释文皆作“还路”。“还路”义为 “归路”《后汉书·蔡邕传》:“(蔡邕)将就还路,五原太守王智饯之。”《宋书·谢灵运传》:“西军既反,得据关中,长围咸阳,还路已绝。” 此义施诸上揭契约文义不合。今谓上揭契约中“还路”当为“横路”之误,义为“横向的道路”,释文失校。石仓契约类似语境中“横路”所见甚夥,如《宣统元年五月十九日阙执有立典杉木字》:“立典杉木字人阙执有,今因无钱应用,自手扦插杉木一处,坐落松邑廿一都白叶窝牛尖头山脚杉木一处,上至典主,下(至)横路,左右峎为界。”(3/66)《同治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赖招玉出拚木字》:“小土名化能窝中节右片杉木一块,上至青山,下至横路,左至青山,右至小窝老杉木为界。”(4/57)《嘉庆二十年一月二十九日阙云养等立议分单》:“一坐落牛角窝,上主杉木并搭横路下杉木,云养管业。”(5/32)《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蔡江氏立卖断绝茶山契》:“小土名大峎,安着民山一片,其山上至雷姓并横路,下至林、丁两姓(山),左至分水,右至合水为界。”(8/105)排比上揭诸例,结合语境和文例“还路”“横路 之误可成定论。 汉语大词典》收录了“横路”的“横向的道路”义,但仅举一编者自造例“如:门外是一条横路” ,当补充契约中的可靠书证,且可将该义项的始见时代提前至清代中期。《广韵》“横”有一音为户盲切 ,即匣母庚韵平声合口二等;“还”有一音为户关切 ,即匣母删韵平声合口二等。二字音近。到近现代,石仓地区方言因前后鼻音混同,故“横”还”同音,因而书手误书方言同音别字。

八、浸田

《咸丰元年二月三日蔡其对立卖田契》:“今俱四至分明,并及田头地角,浸田水圳,桕树杂木等项,一概在内,自愿托中立契,出卖与张培三边承买为业。”(6/253)《咸丰五年二月八日蔡其对立退田契》:“四至界内,浸田水圳,桕茶杂木,一概在内,寸土不留,……立契出卖与蔡其球边承买为业。”(7/43)亦有作“浸田水路”的,如《咸丰十年十一月十九日阙招书立卖田契》:“上至林姓田,下至林姓田,左至坑,右至林姓田为界,并及浸田水路 田头地角等项,一概在内,寸土不留,……自愿托中立契,出卖与蔡有庆等承买为业。”(7/47)

案:上揭例中“浸田”并非动宾短语,而是已凝固成词。语文辞书未收该词。也许正因为辞书失载,整理者不明词义,所以本丛书中存在失校、误点的情况。如《民国八年十一月九日蔡永润立卖断绝田契》:“今俱四至分明,并及田头地角,侵田水圳,椿茶杂木,一概在内,……出卖与阙起翠亲边入手承买为业。”(6/101)据此类契约行文语法通例,田头、地角、水圳、椿茶、杂木皆为偏正结构,而“侵田”不类偏正结构,疑有误字。再据石仓此类契约用词通例,皆作“浸田 ,乃知 “侵田”为“浸田 之误。此为失校。《宣统三年八月十三日徐利富立卖断截田山契》:“今俱四至分明,并及四至界内,荒坪地角浸,田水圳,桕树杂木等项,一应在内。”(7/64)“浸”当属下而误属上,割裂词语,此为误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蔡阙氏立卖田契》:“今俱四至分明,并及界内田头地角,尽处椿茶杂木等浸田水路,一概在内,……出卖与林顺庆仝婿冯生茂亲边承买为业。”(8/42)“浸田水路”前应施标点,当断未断,亦属误点。据《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娄底、梅县都有“浸冬田”的说法,分别释为“秋收以后即行灌水浸泡的田”“长年都有水的山坑田”。要之,都是指有水浸泡之田。石仓契约中“浸田 义同。

九、讨种

《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叶绍洋立讨种田札字人》:“此田亦系日前自手出售,面断限种一年,自本年三十五年截止后,田业主自耕或改佃、讨种,无得异言阻执,其租谷应送到业主家内扇净交量明白。”(8/297)

案:释文未充分理解词义,又不谙石仓契约文例,故标点不确。以词义而言,“讨种”本义为“租种”即缺少田地的人向他人租种田地,如本契标题中即是此义;本契正文中“讨种”为引申义,指讨种人,即向他人租种田地的人。以文例而言,本丛书两千余件契约中“无得异言”类结构出现了数百次之多,其前都有主语,如《光绪十六年八月二日阙石仓立卖屋契》:“其屋任凭买主居住收造,卖人无得异言。”(1/317) 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阙信武立退房屋字》:“其屋自退之后,任凭银主收理居住管业,退人无得异言阻执。”(2/151)《乾隆元年十月三日蓝庆和立发仰屋字》:“如有欠少,任凭蓝边封锁,另租地人,赖边不得异言霸住。”(5/291)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阙吉宝立退房屋契》:“其屋出退之后,契明价足,退人不敢异言,任凭业主居住关锁,收整管业。”(6/94)此处不得独无主语。综上,“讨种无得异言阻执”当连读。盖因语文辞收失收该词,造成整理者不明词义,因而误点。

十、言深找赎

《道光元年十月二十九日赖门胡氏等立卖茶头山契》:“其搽[茶]山自卖与[以]后,一卖千休,日后不得言深找赎等情”(5/45)

案:“言深找赎”不辞,当有误字。据本契上下文语境及石仓契约用词通例,当作“言称”,义同“言说”。南朝宋颜延之《庭诰》:“文理精出,而言称未达;论问宣茂,而不以居身。” 石仓契约中“言称”用例较夥,如《道光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王门阙氏立退竹头山契》:“其竹山自退之后,任凭兄边籙养管业,即日原连契附与兄边,后日不得言称。”(4/26)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蔡增永等立找田契》:“其田自找之后,并无言称再找。”(7/5)《道光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张广大立卖田契》:“自卖之后,永为蔡边血业,张边不得言称找赎等情。”(7/25) 《广韵》“深”音式真切,即书母侵韵平声开口三等“称”音处陵切,即昌母蒸韵平声开口三等。书昌旁纽,侵蒸通转,南方方音极近,因而书手误书同音别字。无独有偶,石仓契约中也有“深”讹作“称”的情况。《咸丰三年十月十三日张培恕等立退田契》:“倘有来力[历]不明,退人自能支当,不涉会内人等之事,日后年称日久,退人永无找赎等情。”(6/257) “年称日久”当为“年深日久”,释文失校。参《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叶淮瑛立缺田粮字》“(其田)今便卖与阙龙金兄弟边做坟管业,任凭阙边自己补粮,日后年深日久,叶边不得言称丢粮不收等情。”(1/229)《咸丰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谢天生立送山场杂物等项契》:“其山族送之后,年深久远,并无找赎之节情弊。”(4/46)

十一、一间二掯

《道光三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赖登华立卖房屋契》:“其屋与内外兄弟子侄人等并无干碍,亦无重复典当他人,□□□物业,一间二掯,并无逼勒之理。”(5/313)

案:若囿于字形,则“一间二掯”文义未安,难以索解,当有讹字。综合语音、字形及石仓契约用词通例,可推知正体当为“一甘二肯”,为“甘肯”的扩展形式。《广韵》“间”有一音为古闲切,即见母山韵平声开口二等“甘 为古三切 ,即见母谈韵平声开口一等。二字音极近。近代汉语中山、咸二摄韵尾趋同,导致南方方言“间““甘”同音,因而书手误书同音别字。“甘肯”义为“甘愿;情愿”,同义复词,语文辞书皆失收该词。“甘肯”在石仓契约中用例甚夥,如《康熙四十六年二月三十日阙玉书立卖地契》:“所买所卖,二比情愿甘肯,两无逼勒准折之故。”(5/3)《咸丰元年二月三日蔡其对立卖田契》:“此出两家甘肯,各无反悔。”6/253)《咸丰五年二月八日蔡其对立卖田契》:“所卖所受,两家甘肯,各无反悔。”(7/43)

十二、阴片

《民国十一年三月三日赖生养等立拚杂柴字》:“土名坐落云邑九都内管钓鱼潭阴片,安着杂柴一处。”(5/345)

案:语文辞书皆未收“阴片”,而收有其同义词“阴面”。也许正因为语文辞书失收,造成整理者不明“阴片”词义,故而本丛书中存在误录或失校的情况。如《光绪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林氏立批杉树字》:“小土名槽堆[碓]窝,安着杉树一处,阴庄毗连二块。”(5/66)释文所谓“阴庄”,原契实作“阴片”,此为误录。《民国二十八年五月十三日陈立相立批山场字》:“小土名双坑口,安着阴便山。”(3/239)“ 阴便山”不辞,当作“阴片山”。《广韵》“片 ”音普面切,即滂母霰韵去声开口四等:“便”字有二读,其中一读为婢面切,即並母线韵去声开口三等。二字音极近。近现代汉语中浊音清化,加上山摄三四等韵合流,导致现代南方方言“便”片同音,因而书手误书方言同音别字。此为失校。

杨继光:《石仓契约》第三辑校读札记
杨继光:《石仓契约》第三辑校读札记

文章来源:《中国农史》2017年02期

编排: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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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光:《石仓契约》第三辑校读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