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企业继续缓缴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194号,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已享受50%缓缴税费,100%缓缴税费的,缓缴期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如下所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缓缴部分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194号,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已享受50%缓缴税费,100%缓缴税费的,缓缴期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期缴纳的税费包括已按规定延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属于2021年11月和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和6月或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入库的,可自愿选择办理退税,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4.本公告规定的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5.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延期纳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严肃处理。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8194,国库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