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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技术特性要求,明日起施行

栏目:财经    来源:IT之家    作者:柳暮雪    发布时间:2023-07-01 09:26   阅读量:12378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 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附件 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归入税则号列 8703.2361 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 2022 年新标准中“4.1.1 轿车”项下“a)”“b)”、注 1 至注 3 的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 8703.2362 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 2022 年新标准中“4.1.3 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 1 的技术特性要求。

调整后的具体技术特性要求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进出口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税则号列的商品技术特性要求

IT之家附具体要求: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技术特性要求

8703.2361

小轿车

归入税则号列 8703.2361 的小轿车,应属于具有如下两项技术特性之一的乘用车,但越野车除外:

1.车身结构为三厢式车身;

2.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座位数不超过 5 座,座椅(含可折叠座椅)不超过两排且无侧向布置;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车长不大于 4000 mm,或车长大于 4000mm 但不大于 5200 mm 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 1580mm。

注 1: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对于前横置发动机,为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对于前纵置发动机,为发动机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线。

注 2:两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乘用车的行李舱和客舱内部贯通;三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注 3:车顶外覆盖件是指车身顶部外表面的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附加在车顶上的附件。

归入税则号列 8703.2361 的小轿车,仅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 2500 毫升,但不超过 3000 毫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空间具有供各人乘坐的固定座位,并带有安全装置,或具有固定的定位点和配件,以备安装座椅和安全设备;这些座椅可以是固定的、折叠的或可从定位点移走的;

2.沿车厢两侧带有后窗;

3.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4.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

8703.2362

越野车

归入税则号列 8703.2362 的越野车,应为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1.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同时驱动。

2.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不小于 30%,并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五项:

接近角不小于 25°;

离去角不小于 20°;

纵向通过角不小于 20°;

前轴离地间隙不小于 180mm;

后轴离地间隙不小于 180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不小于 200mm。

4.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时,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注: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 1~4 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越野乘用车。

归入税则号列 8703.2362 的越野车仅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 2500 毫升,但不超过 3000 毫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空间具有供各人乘坐的固定座位,并带有安全装置(例如,座椅安全带或安装座位安全带的定位点和配件),或具有固定的定位点和配件,以备安装座椅和安全设备;这些座椅可以是固定的、折叠的或可从定位点移走的;

沿车厢两侧带有后窗;

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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