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伟莹) 近年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快速增长至近千万人,目前仅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就达900万。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队伍管理。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
严格招录管理
两个《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监管规章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紧密结合2019年在从业人员清核中发现的问题,紧扣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条分细捋和明晰化。从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分别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数量众多,两个《通知》的切入点和着眼点就是抓住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这个关键,持续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
其中,两个《通知》均明确严格招录管理。
《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提到,严格招录管理,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岗。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办法。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个人信用及工作经历,严禁招录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积极支持行业搭建平台加强销售人员流动自律管理。同时,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招录权限,加强招录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严禁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
《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提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坚持严格选人、持续育人、事业留人导向,制定统一的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办法,严禁招录监管规定不允许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严格销售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授权个人发布招录广告或单独招录人员,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
两个《通知》明确了销售能力分级的监管要求,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督促保险机构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推进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建设。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有以下基本考虑。在发达保险市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是通行做法,他们通过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等主体,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体系。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从业人员实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这是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地。两个《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保险法》规定,提出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明确保险机构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要支持行业推进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也要建立本公司销售能力资质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应严格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综合考察销售人员从业年限、保险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要鼓励引导销售人员持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取得高等级销售能力资质。
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方面情况,严格区分从业人员能力进行委托授权。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作用,顺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和专业知识要求,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设置多级能力资质,并建立针对性培训和测试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还将围绕保险公司落实对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管理情况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不同档次,依法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力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