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救助对象被纳入补充医保、不设自付补偿起付线,住院费报销从90%提高到95%……记者从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获悉,9日起,我市将实施《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做好与医疗救助衔接的通知》,将进一步巩固对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能力,有效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医保力量。
受益困难群体进一步扩大
9日将实施的《通知》,不仅进一步扩大补充医保中的受益群体,还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待遇,并使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得到进一步加强。
新政增加了基本救助对象。该《通知》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中困难群体的范围,除原已纳入的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本市就读的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大学生外,新增加了基本救助对象,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据了解,被认定为基本救助对象,首先是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二是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三是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基本救助对象经认定后,其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与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一致。
困难群体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取消了2000元的自付部分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从原来的90%提高到95%;同时针对参保不足一年的困难群体,提高了报销待遇,即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40万元之间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95%,累计最高支付达到20万元。
在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和医疗救助的衔接方面,该《通知》规定困难群体享受补充医保待遇后,未能覆盖原医疗救助的部分待遇,仍由医疗救助继续支付。调整后,基本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原则上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替代,不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但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道德模范等七类基本救助对象,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提高的基础上继续享受医疗救助,进一步减轻了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
实现待遇给付无缝衔接
“新政调整顺应了机构改革精神和要求,保障困难群体待遇核发不受影响,加强了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实现了待遇给付的无缝衔接。”市医保局负责人介绍,珠海市困难群体(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参保人的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待遇实现一站式联网结算。
该《通知》实施后,需个人申领待遇的基本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仍然在相应的镇(街)申请不变,经镇(街)和各医保分局审核通过的,其调整提高的补充医保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分别由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和各医保分局核发,不需个人“二次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