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7月5日电据国家海洋局官网5日消息,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护优先、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意见提出,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对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利用制定差别化产业准入目录,实施差别化供给政策。
意见提出,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用海用岛的生态环保投入。提高占用自然岸线、城镇建设填海、填海连岛、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用海用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制定生态用海用岛相关标准规范,对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用海用岛,不予批准。制定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意见表示,建立健全海岛开发利用约束机制。制定发布海岛保护、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禁止开发利用区域包括: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海岛区域,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应依法纳入管理,对仍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意见明确,将完善用海用岛市场化配置制度。进一步减少非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提高经营性用海用岛的市场化出让比例。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明确出让范围、方式、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等,鼓励沿海各地区在依法审批前,结合实际推进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岛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对于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海用岛,以申请审批的方式出让。
意见表示,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岛出让方案,应符合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明确申请人条件、出让底价、开发利用控制性指标、生态保护要求等,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与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经依法批准后按照出让方案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凭出让合同和缴纳凭证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出让合同主要包括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面积和方式、生态保护措施、使用金缴纳、法定义务等。
意见表示,将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转让范围、方式、程序等,转让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研究建立海域使用权分割转让制度,明确分割条件,规范分割流程。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探索赋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转让过程中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类型、性质或其他显著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应经原批准用岛的政府同意。
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相关评估准则和技术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交易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海域、海岛资源现状调查和评价,建立海域、海岛资源台账和海上构筑物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全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信息。
对于使用金征收标准,意见表示,国家统一调整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最低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最低使用金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使用金(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溢价部分)。对欠缴使用金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限期缴纳。限期结束后仍拒不缴纳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并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建立用海用岛“黑名单”等制度,限制其参与新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活动。建立健全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制度,细化减免范围和条件,严格执行减免规定,减免信息予以公示。国防、军事用海用岛依法免缴使用金。